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案情介绍
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某商人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200吨,每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没有表示承诺,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CIF鹿特丹减至1900元,有效期两次延长,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人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但附加的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适应海洋运输的袋装”,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复回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要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最终我方以承认合同成立而告终,从而使我方损失23万元。
2.基本理论
与其他一般合同的成立一样,双方当事人的签约意志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实质要求。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或反要约的反复磋商而最后达成的结果。
要约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受要约人只有承诺的权利,没有承诺的义务。但要约对于要约人来说,则是有拘束力的,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要约原则上可以撤回,但需附一定条件。要约要求是容易与要约相混淆的概念,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表示愿意交易的意向,邀请对方提出具体条件。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常使用的实盘概念是确定的要约,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而虚盘则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对发盘一方不具有约束力。
反要约和承诺是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发生混淆的一对概念。区分它们的标准是对要约是否做了实质性修改。对要约中所提出的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数量和质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以及赔款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方法所作的修改,均视为对要约实质变更,构成反要约。反之,凡未对要约作出实质性修改而作出的承诺,是有效承诺。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
A.甲公司的发盘构成要约
B.乙公司的还盘构成承诺
C.乙公司的还盘构成新要约
D.乙公司的还盘可以视为是对甲公司发盘的拒绝
A.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
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C.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D.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A.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
B.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为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
C.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迟到的承诺,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D.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是新要约,此时合同还没有成立
A.马来西亚公司10月25日给中国B公司的电报是一个碰头的要约
B.中国B公司应当履行合同,因为马来西亚公司已表示了承诺
C.因为马来西亚公司的要约已被中国B公司撤销,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D.因为中国B公司的要约已被该公司撤回,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A.招标是要约,投标是承诺
B.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
C.投标是要约邀请,中标通知是要约
D.招标是要约,中标通知是承诺
A.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
B.要约自身表明是不可撤销的
C.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不可撤销,并依该信赖行事
D.要约的发出人是世界500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