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或者
否
否
A.《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B.《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C.《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A.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B.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C.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D.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E.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F.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A.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
B.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
C.向司法机和司法人员散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
D.向有关司法人员了解案情
A.存量房销售合同
B.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
C.存量房交易委托协议
D.存量房代理合同
A.对于当事人指名委托律师的,应尽量满足其要求
B.凡审批决定接收的案件,即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
C.对符合收案条件的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收
D.律师对符合收案条件的案件可自行协商收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