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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
A.子公司
B.联营企业
C.合营企业
D.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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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子公司
B.联营企业
C.合营企业
D.母公司
A.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B.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C.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D.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
A.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采用成本法
B.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
C.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须采用权益法
D.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比例低于20%时,须采用成本法
A.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际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B.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C.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D.投资企业只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15%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重大影响
E.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5%的表决权资本,但不具有实质重大影响
A.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B.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C.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D.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不需要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A.持股比例为60%、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B.持股比例为20%、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C.持股比例为50%、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现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D.持股比例为10%、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