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法院依法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甲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下列关于如何执行本案判决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刑事优先,应当先执行罚金
B.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按比例执行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减免罚金
A.刑事优先,应当先执行罚金
B.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按比例执行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减免罚金
A.法院应当先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然后在17年以上25年以下确定执行刑期
B.法院应在19年以上28年以下确定执行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
C.法院应当在17年以上26年以下确定执行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
D.法院应在17年以上20年以下确定执行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
E.法院应当先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然后在19年以上25年以下确定刑期
A.甲在2011年年初因犯盗窃罪被羁押,现依法对其盗窃罪判处2年有期缓刑3年,判决同时还可以对其适用三项禁止令
B.乙(1990年5月出生),200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6月刑满释放。2011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现依法对其故意伤害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则此案中被告人乙依法应成立累犯
C.丙(1993年6月5日出生),因参与抢劫团伙被依法羁押。2011年3月一审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丙随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合议庭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证据确实法律适用正确,于2011年5月裁定维持驳回上诉
D.丁于1998年因犯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1年6月其又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丁应成立特别累犯
A.乙2013年犯盗窃罪,2014年又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0月案发,法院在审理后,决定对乙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数罪并罚,决定只执行有期徒刑
B.丁于2013年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案发,法院决定判处其3年有期徒刑,同时决定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金融行业,期限为三年
C.丙因2014年通过信息网络对被害人实施侮辱,被害人2017年3月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D.甲在2016年3月因犯贪污罪被羁押,2016年10月法院依法对其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鉴于按照修正前刑法规定其行为有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决定按照修正后刑法规定判处其死缓,同时决定对该死缓适用终身监禁制度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徒刑、E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2年
A.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B.对甲应当处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对甲应当在5年以上8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D.对甲应当在5年以上10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A.对甲的申诉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甲无罪
B.对甲的申诉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按照从新原则,甲无罪
C.对甲的申诉法院不能支持,因新刑法对已生效的判决没有溯及力
D.对甲的申诉法院不能支持,因缓刑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改判无罪没有意义
A.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法院的审判
C.律师的辩护
D.检察院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A.法院一审判决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辩护人认为处刑畸重提出上诉,但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且不同意辩护人提出上诉。则辩护人的上诉有效
B.法院一审判决未成年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何某要求上诉,但其法定代理人蒋某认为没有必要上诉,不同意上诉。则何某上诉无效
C.刘某涉嫌走私罪一案委托有两名辩护人金某和云某,一审宣判后,金某和云某对是否上诉产生了争议,金某要上诉,云某表示上诉无必要;而刘某同意金某意见。则金某的上诉有效
D.在钱某伤害吴某案中,一审法院一并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被害人吴某不服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部分,于判决生效后13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上诉当然阻却了刑事判决部分的生效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D.丁因犯有A,B罪被起诉,法院对A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B罪有期徒刑12年,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丁还犯有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