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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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将其所有房屋7间出租给乙开办餐厅,租赁期限为两年,自1997年5月1日
至2000年5月1日,租金4000元/月,若有一方违约,应付给对方违约金8000元,乙不得转租。1998年4月1日,甲准备将房屋卖给丙,甲将此事通知了乙,乙未作任何表示。1999年7月20日,甲和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1999年12月,乙另开设一酒楼,遂将租赁的该7间房屋交给丁使用,每月收取租金5000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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