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09年8月1日成立的研发中心,独立法人,其投资总额600万美元,研发经费年支出额12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6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3000万元
B.2009年7月1日成立的研发中心,非独立法人,其研发总投入600万美元,研发经费年支出额12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10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1500万元
C.2014年8月1日成立的研发中心,非独立法人,其研发总投入6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10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3000万元
D.2019年8月1日成立的研发中心,独立法人,其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20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1500万元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1)2014年9月,王某买入公同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2)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A.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80万元
B.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0万元
C.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0万元
D.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A.412.74
B.514.84
C.380
D.480
(1)2015年1月1日,将办公楼出租并预收租金。
(2)2015年12月31日,确认房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租金收入
(3)2018年1月1日,将办公楼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