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中,不属于税务总局主动向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出相互协商请求的是()。
A.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B.发现过去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或事项存在错误,或有新情况需要变更处理的
C.对税收协定中某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适用程序需要达成一致意见的
D.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其他税收协定适用问题进行相互协商的
A.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B.发现过去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或事项存在错误,或有新情况需要变更处理的
C.对税收协定中某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适用程序需要达成一致意见的
D.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其他税收协定适用问题进行相互协商的
A.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中包含多余无用资料
B.申请人与税务机关均无法取得必要的证据,导致相关事实或申请人立场无法被证明,相互协商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
C.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单方有意暂停相互协商程序的
D.申请人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的
A.提出申请的时间超过了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限
B.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已经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C.申请协商的事项为缔约对方有可能发生的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
D.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能合理排除缔约对方的行为存在违反税收协定规定的嫌疑
A.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我国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
B.我国负责相互协商工作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相互协商程序事务的税务总局授权代表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或副司长,以及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人员
C.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已生效决定的执行,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总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D.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A.从事营业活动取得的经营性所得
B.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的不动产所得
C.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股息所得
D.企业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取得的股息所得
E.企业设在缔约对方的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
A.与委托人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
B.税务师事务所受到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
C.承办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受雇于该委托人
D.与委托人有朋友关系
A.缔约对方政府
B.缔约对方居民公司
C.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D.申请人被缔约对方居民个人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E.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A.缔约对方政府
B.被缔约方居民个人间接持有95%股份的居民申请人
C.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D.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E.被缔约方居民个人间接持有100%股份的居民申请人
A.对工程作业项目的施工作业
B.对建筑工地的监管服务
C.对生产技术的使用和改革提供的服务
D.对工程作业提供的安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