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A.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B.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C.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D.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E.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F.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