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B.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C.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A.90
B.120
C.135
D.140
A.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B.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应根据其合伙人类型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法的有关规定。
C.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
D.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只有当该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其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E.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当根据缔约对方国内法,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被视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则缔约对方居民合伙人应就其从合伙企业取得所得中分得的相应份额享受协定待遇。
A.10.00
B.11.25
C.12.50
D.9.00
A.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B.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C.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A.7.5
B.9
C.10
D.12.5
A.36
B.40
C.45
D.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