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依据法定的权限,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A.国家机关
B.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C.最高国家权利机关
D.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A.国家机关
B.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C.最高国家权利机关
D.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A.国家机关
B.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C.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D.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A.特定的立法机关
B.特定的司法机关
C.特定的监察机关
D.特定的检察机关
E.特定的行政机关
A.某法院依据《招标投标法》,认定某招标代理机构在一次招标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与招标人私下串通,谋取不当利益,并确认此次招标无效
B.某高速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并引起责任纠纷,交警到达现场后,经过勘察了解,认定甲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C.某市地税局干部小丁和小杨因工作中产生的一些矛盾吵得不可开交,一直闹到李局长那里,李局长了解情况后认为小杨应负主要责任,并批评教育了小杨
D.赵某是养鱼专业户,去年冬天因抢救落水者而不幸死亡,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法律,确认其为烈士
A.甲说:“法律的制定又称法的创立或立法,从根本上讲,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识的活动”
B.乙说:“甲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法律的制定是指中共中央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C.丙说:“我基本上同意甲的观点,法律制定的目标主要在于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但是在现代社会,某些不产生国家意志的活动也属于法律制定活动”
D.丁说:“我认为你们三人的观点都不正确,从本质上讲,法律制定实际上就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立法技术运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立法效果的好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