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B.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不得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C.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D.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A.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未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的
B.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开票日期的
C.综试区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企业向境内区外企业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D.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
E.境内单位向境内个人提供的在香港使用的汽车租赁服务
A.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B.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C.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货物离境时间为准
D.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E.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A.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B.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C.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D.纳税人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E.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A.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服务根据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不用负担税款
B.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服务既然有纳税义务,同样具有抵扣税额的权利
C.仅适用于纳税人发生的跨境纳税行为,即出口业务:出口货物、服务
D.仅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A.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B.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不允许退还增量留抵退税额
C.纳税人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D.纳税人应当在符合条件的当月起,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
E.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全部退还
A.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B.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C.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D.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精准计抵减额
A.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B.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C.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D.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继续抵减,直至全部抵减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