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价格为218万欧元,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莫斯科运达北京指定地点交货,并负责支付相关进口税费。货物交付买方后风险转移给买方。该国际贸易价格术语应表示为()。
A.218万欧元FCA莫斯科
B.218万欧元CFR北京
C.218万欧元CIP北京
D.218万欧元DDP北京
A.218万欧元FCA莫斯科
B.218万欧元CFR北京
C.218万欧元CIP北京
D.218万欧元DDP北京
A.卖方可交三级大米
B.卖方应按合同规定交货
C.因价格波动卖方可按比例少交一些货物
D.只要卖方的交货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能收回36万美元的货款
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A.合同订立时
B.卖方交货时
C.货物到达目的港时
D.买方收取货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