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即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下列属于先诉抗辩权消灭日的有()
A.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B.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仍未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则自前述日期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
C.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
D.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自债务权人知道之日起
ABD
解析:选项
A,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因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或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而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选项
B,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 1 年内未作出终结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 1 年之日开始计算,未作固定按 1 年算生效。选项
C,既然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一般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所以一般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选项
D,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