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将乙、丙的行为均视为接受遗产
B.将乙、丙的行为均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C.将乙的行为视为接受遗产,将丙的行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D.将乙的行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将丙的行为视为接受遗产
甲有父母、配偶及子、女(音乐教师)各一人。甲去世,留有遗产房屋6间、存款5 000元、古字画10件和钢琴一架。甲生前自书遗嘱指定:房产归妻子和儿女继承,古字画赠给文物部门。对存款和钢琴遗嘱未做处理。现甲的女儿提出要将钢琴留给自己;甲的父母皆年迈且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独立生活来源,主张要2间房居住,其他继承人亦对继承份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审理中又发现甲因购字画还有10 000元债款未还。诉讼开始,甲的儿子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却以不愿伤害亲属关系为由,不愿参加诉讼。问:
(1)甲的遗嘱是否有效?
(2)甲的女儿的要求是否合理?
(3)甲的债务如何清偿?
(4)甲的父母应否分得遗产?
(5)甲的儿子是否能继承甲的遗产?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A.乙、丙均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受遗赠
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A.乙、丙均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视为接受遗产
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应当视为放弃继承,丙未表示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视为接受遗产
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
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
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
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
A.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B.居民生前与敬老院签订供养协议,把个人所属的房屋财产、积蓄及退休养老金交给供养方,由供养方负责供养。按照供养协议,一定期限后,把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供养方所有的,不征收契税
C.居民个人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的,不征收契税
D.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房屋权属原归男方所有,变更为女方所有,不征收契税
A.声明原遗嘱无效
B.抛弃遗嘱处分的遗产
C.另立新遗嘱
D.另立公证遗嘱
A.甲与乙约定,甲给乙20万元,乙将女儿嫁给甲
B.甲死前立有遗嘱,将全部遗产皆遗赠于其情妇
C.甲在买卖房屋时未告知乙,去年甲母病死于该房内。
D.甲与其子乙约定,乙放弃继承权可在甲生前不尽赡养义务
E.甲按照合同约定向乙索要借款利息